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税收减免处理的规定。要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掌握:
一、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直接免税、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机关负责)、先征后返(财政部门负责)等形式。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三、放弃减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一经放弃减免税权,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减免税项目放弃减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
五、纳税人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的主要变化点是:将“优先适用零税率”修改为“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相关知识】
一、减免税的定义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二、减免税的分类
(一)按减免方式分类
1.税基式减免
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等。如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可免征增值税。
2.税率式减免
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二)按照在税法中的地位分类
1.法定减免
是指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定的减免税,体现了该税种减免税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免税规定。
2.特定减免
是根据涉税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而规定的减税免税。
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后,由于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减免税补充规定;
二是由于税收基本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按有效期限长短,特定减免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大多特定减免税都是有期限的,减免税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3.临时减免
是指出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的减税免税。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元。
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无变化。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一、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目前全国适用于个人(不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
(三)发生应税行为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
(四)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增加了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