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跨地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跨地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