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树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纳税信用价值导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的工作要求,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决定与宁夏银行合作在全区小微企业推行“税联贷”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助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税联贷”服务的重要意义
“税联贷”服务是以小微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为目的,以借款人纳税信用等级作为主要授信依据,向借款人以综合授信形式发放的,在规定的期限和贷款额度内使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的基本细胞,在稳增长、促就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当前我区小微企业在融资、经营等方面面临重重困境。通过税银互动,将纳税信用等级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企业可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获得银行提供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推行“税联贷”可以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运用范围,增强企业对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构建和谐税收环境。
二、“税联贷”合作范围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宁夏银行(以下简称“三方”)经过协商,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在全区小微企业推行“税联贷”服务。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与当地宁夏银行合作,使“税联贷”工作迅速开展。
(一)签订合作协议。各级税务部门要与宁夏银行坚持平等协商、独立决策的合作原则,在全面、长期、稳定基础上,互相信任、紧密合作、搭建“税联贷”服务平台,共同为全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自治区级“三方”已经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合作协议。地市和县级国税局、地税局必须于4月10前与当地宁夏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二)提供信用评价信息。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把2014年A、B级纳税人信息,于4月25日前无偿提供给所在地宁夏银行,作为银行提供贷款的重要依据,营造良好的融资氛围。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不得干涉银行给企业提供贷款,干扰银行正常的信贷业务。
(三)加强信息交换。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定期向宁夏银行提供欠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走逃失踪户的欠税情况。同时,按照税务总局推行“黑名单”公告制度,探索将稽查部门检查的偷骗税纳税人的偷骗税情况,定期向宁夏银行提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把此项服务作为落实中央关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要求的一项重要行动,作为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予以高度重视。
(二)精心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精心组织开展工作。要加强与当地银行的沟通协调,做好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共同配合、抓好落实。
(三)加强督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把“税联贷”服务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督查指导,严格进行考核,及时推广经验,切实保证质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将在适当时机组织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做好宣传。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建议、解忧愁、鼓干劲,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把适合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送上门,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税联贷”服务的总结宣传,对“税联贷”服务中出现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和上报。要适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得到支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