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停车场停车收费是否有简易征收政策?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算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票据,能否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的规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企业承租不动产,预付一年租金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摊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认证通过后,可以按照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次性抵扣。
5、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分包款的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分包款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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