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
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二、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三、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特殊规定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何理解这句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
而不能将 60000 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政策主要变化点】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的主要变化点是:增加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建筑服务、生活性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
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既维持各地原来的财政收入不变,也方便了纳税人。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为促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同时方便其申报缴纳所扣缴税款,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政策主要变化点】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的主要变化点是:增加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建筑服务、生活性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的规定。
【相关知识】什么是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进行税收管辖的问题。我国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 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
本条新增了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的主要变化点是:新增“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相关知识】
一、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纳税期限与具体的税种形式和应纳税额的大小有关,一般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二、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
任何纳税人都必须如期纳税,否则就是违反税法,要受到法律制裁。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确定纳税期限,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即多长时间纳一次税。一般有1天、3天、5天、10天、15天、一个月等几种。
二是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即纳税期满后税款多长时间必须入库。